關于印發《職工代表工作指引》的通知(國廠開組辦發〔2025〕4號)
國廠開組辦發〔2025〕4號
關于印發《職工代表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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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辦公室、總工會負責民主管理工作的部門:
為規范職工代表工作,充分發揮職工代表作用,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職工代表工作指引》,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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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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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民主權利,規范職工代表工作,充分發揮職工代表作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職工代表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代表職工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人員。
職工代表從依法與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事聘用關系)、通過勞務派遣在企事業單位工作、與企事業單位存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接受單位勞動管理的人員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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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工代表的產生、任期和罷免
第三條 ?職工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有較強的責任感,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本單位經營發展;
(三)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密切聯系職工,自覺接受批評監督,受到職工信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首次召開和換屆時,應選舉職工代表。因職工代表退休、職務或工作崗位變動等,出現職工代表缺額或結構比例不符合要求時,應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及時補選或改選。
第五條? 職工代表人數根據企事業單位職工人數、用工方式、治理結構等,按照不少于職工總數的5%且不少于30人確定,如超過100人,超出部分可由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六條? 職工代表應體現廣泛性、代表性,按照以下要求確定人員比例:
(一)從事一線工作的職工,一般不少于50%;
(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20%。在所屬單位較多的企業集團和管理層級較多的事業單位,一般不超過35%;
(三)職工代表的性別比例應與職工的性別比例相適應;
(四)青年職工、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勞模工匠、高技能人才等應占一定比例;
(五)平臺企業等單位的職工代表中,一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占適當比例。
第七條 ?選舉職工代表應設候選人,候選人可由選舉單位職工推薦,也可由選舉單位工會提名并征求職工意見后確定。選舉單位可根據班組、車間、工段、科室、院所等劃分。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可實行差額選舉。
各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職工代表名額和結構比例,組織直接選舉。企業集團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可從總部和各所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也可從集團全體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后,代表名單應經職工代表資格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條? 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參加。
第九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僅限當次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條 ?職工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代表身份自動終止:
(一)工作崗位跨選舉單位變動的;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不再接受企事業單位勞動管理的;
(三)由于停薪留職、長期病事假、內部退養及外派超過一年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選舉單位工會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提出罷免:
(一)不履行職工代表職責、失去選舉單位職工信任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本單位規章制度,對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對本崗位工作嚴重失職或瀆職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需要罷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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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和主要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監督和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提出職工代表提案,監督提案的反饋和落實;
(五)監督和評議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
(六)評議和質詢本單位有關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保守本單位秘密;
(二)密切聯系職工,廣泛聽取職工對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意見訴求,客觀真實地向單位經營管理層反映;
(三)主動提升履職能力,積極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任務;
(四)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等人員依法履職;
(五)向所在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和履職情況,接受職工評議和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征得大會同意后,可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提出意見建議,但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承擔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期間,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傳達大會議題等,認真收集、反映職工意見建議和訴求,參加預備會議;
(二)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審議大會文件,代表選舉單位職工發表意見建議,表決需要大會審議通過、投票決定的事項,聽取有關人員的述職報告,民主評議有關人員;
(三)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召開期間,可單獨或聯名提出提案,提案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兩名以上附議人,經過調查研究并征求選舉單位職工意見,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實施后可產生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后,及時向所在選舉單位職工傳達大會決議決定,推動和監督貫徹大會決議決定;
(五)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積極參與巡視檢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薪酬福利和休息休假等制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為職工辦實事、辦理職工代表提案等情況,通過深入生產經營現場、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進行察看了解,形成書面意見建議后提交工會;
(六)參加職工代表團(組)和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完成相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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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工代表履職保障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應保障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為職工代表開展民主管理相關活動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和經費保障等,無正當理由不得以降低薪酬福利或降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方式,對職工代表參加民主管理活動進行阻撓。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工會應為保障職工代表履職提供充分支持和全面指導,主動做好職工代表履職培訓工作,可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進行培訓和動員。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協同企事業單位對職工代表履職加強指導和幫助,維護職工代表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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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機關、社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及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工作,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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